王卫东律师亲办案例
被告找不到,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看缺席审理
来源:王卫东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5-12
浏览量:309

律师观点分析

律师点评:原告向被告供货,双方有出库单,并且被告签字确认。但是被告在供货过程中突然玩失踪,原告一直无法联系,原告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人民法院公告送达,缺席审理,最终本案原告胜诉。

案件简介:原告裴XX诉被告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裴XX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明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明XX支付裴XX货款316050元,利息损失30441.76元(以年利率4.75%自2017年7月3日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4日),共计346491.76元;2.诉讼费由明XX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裴XX与明XX于2015年4月达成砂浆买卖的口头协议,由裴XX向明XX售卖砂浆,由裴XX从兰州新XX周家梁运输到绿地集团兰州新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绿地二期H小区及绿地智慧金融城B区,货款约定当场结清。协议签订后,裴XX陆续将砂浆供应到明XX指定的地点。双方于2017年4月26日在兰州新XX对之前未当场结清的部分货款进行了结算,经结算明XX下欠裴XX货款120000元。后裴XX按明XX指示,于2017年4月27日至7月2日继续向上述地点进行运输砂浆,期间明XX欠付砂浆货款196050元,以上货款316050元,裴XX多次催要,明XX以各种理由推脱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故诉至法院。

明XX未答辩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明XX从裴XX处购买水泥砂浆,2017年4月26日,双方对之前的货款进行结算,明XX欠裴XX水泥款220000元,支付10000元后下欠120000元。此后,裴XX继续向明工地供应水泥,由明在出库单上签字接收,期间,明支付了部分货款,剩余欠款备注在出库单上。加上之前的120000元欠款,至2017年7月2日明欠付裴货款共计312150元。因裴X要货款未果,故诉至本院。

以上事实,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欠条、出库单等证据佐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本院认为,债务应当清偿。明在接收裴供应的砂浆后,未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,裴诉请支付货款312150元的诉讼请求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关于裴主张的利息损失,本院认为,明未按时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,已构成违约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: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,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,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。”故裴主张按照年利率4.75%计算逾期付款利息,本院予以支持,明应支付裴逾期付款利息29654.25元(312150元×4.75%/年×2)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零九条、第一百五十九条、第一百六十一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裴剩余货款312150元、逾期付款利息29654.25元,共计341804.25元。

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6498元,公告费560元,由明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
以上内容由王卫东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卫东律师咨询。
王卫东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2好评数0
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十字中天健广场9号楼19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卫东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201*********299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甘肃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十字中天健广场9号楼19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