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卫东律师亲办案例
民间借贷如何做到胜诉?
来源:王卫东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05-12
浏览量:760

律师观点分析

律师点评:本案系一起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,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,指导搜集并补强大量的证据,使得本案证据确实充分,致使借款人在法庭上无理由进行抗辩。值得一提的是,本案担保人在法律上已经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,因为原告在担保期限内并没有向担保人主张债权,后因为与原告之间有亲属关系才使得其不得已承担担保责任。另外,本案律师费最终由二被告承担。

本案建议:民间借贷案件,在出现借款人不还款时应及时联系律师,通过补写借条,设定抵押等等,对证据进行补强,以此维护自身权益。

案件简介:

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请求判令被告姜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7800元(利息按1.3%/月计算,自2018年3月10日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,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),违约金2万元;2.请求判令被告xx愉对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3.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500元;4.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。事实及理由:2018年3月9日,被告姜XX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,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,利息为月利率1.3%;被告孙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姜XX并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,同时被告孙XX也未承担保证责任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遂诉至法院。

被告孙XX辩称,签字属实,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
被告姜XX辩称,借款属实,愿意协商还款。
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对原告孙XX提供的借条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、通话录音、委托代理合同、付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,被告孙XX、姜XX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被告孙XX、姜XX未提供证据。

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,本院认定如下:

被告孙XX系原告孙XX之妻的表兄,与被告姜XX系朋友关系。被告姜XX因购买商砼搅拌车需要,通过被告孙XX向原告孙XX借款20万元。原告孙XX通过平安普惠贷款20万元,并与被告姜XX协商由被告姜XX承担相应利息。2018年3月9日,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、姜XX共同签订《借条》,约定由被告姜XX借到原告孙XX20万元,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止;利率为每月1.3%,借款人每月9日前付给出借人8150元;全部本息于2018年9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,为166666元;借款人逾期还款(逾期不得超过两个月),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总额10%的违约金。被告孙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下方签字。2018年3月10日,原告孙XX将2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姜XX。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,被告姜XX累计归还本息137200元,但余款一直未付。原告孙XX索要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
本院认为,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、姜XX共同签订的《借条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,故对于原告孙XX要求被告姜XX归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对于原告孙XX要求被告姜XX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,因被告姜XX存在违约行为,故本院予以支持,但违约金基数应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准。对于原告孙XX要求被告孙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因被告孙XX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故本院予以支持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对原告孙XX要求二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,因被告姜XX存在违约行为,并给原告孙XX造成了损失,故本院支持由被告姜XX承担清偿责任,由被告孙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对原告孙XX要求二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,因未实际产生,故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、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二百零五条、第二百零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姜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XX借款本息共计127800元(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),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,按照月利率1.3%的标准,自2020年4月11日继续计算利息至实际本金付清之日;

二、被告姜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XX违约金12780元、律师费8500元;

三、被告孙XX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
四、驳回原告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3元,由原告孙XX负担25元,由被告孙XX、姜XX共同负担1688元。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,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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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卫东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201*********2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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